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五部分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第八十一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12月08日

第五部分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八十一、滥用问责

违纪案例:陈某,中共党员,某县纪委书记。2024年年初,县扶贫办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县帮扶责任人做好接受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访谈准备。某日晚,省巡查组4次拨打县农村公路局副局长张某手机,张某未接听电话。鉴于张某在省脱贫攻坚巡查中不正确履职,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据张某交代,事发当晚省巡查组给其打电话时,其正在洗澡,并让其儿子代接了电话,表示等其洗完澡后再给巡查组回电话,结果等其洗完澡后再打巡查组电话就怎么也打不进去了。后县纪委官方发布通报,认为对张某的上述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对张某的党纪处分。

纪律提醒:滥用问责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机制过于频繁或扩大化,问责泛化、简单化的行为。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该不该问责、该问谁的责、如何问责、问到哪一层级,关乎问责效果和党组织公信力。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层层加码、滥用问责的现象,把问责简单化、扩大化。滥用问责是一种“病”,折射的是一种官僚心态。一些地方为了推进工作,不顾基层的实际情况,搞问责扩大化,搞得基层干部人人自危,不仅没有起到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的作用,反而让基层干部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没错”的错觉,最终导致大家都不想担责、不想干活。问责必须依规依法进行,哪些情形属于问责的范围,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人为地扩大。要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区分开来。不能把问责当成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不管大事小事,不管政策性问题还是技术性问题,都一股脑儿地用问责这个“筐”来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陈某作为县纪委书记,对张某滥用问责,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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