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四十八、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违纪案例:刘某,中共党员,某市发改委干部。2021年,刘某在负责高技术产业处项目审批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医疗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扶持资金1000余万元,并提出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要求。最终,该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向刘某出让1万股原始股,并签订代持协议。股票解禁后,刘某通过出售该股票获利100 余万元。
纪律提醒: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违规手段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非上市公司股份通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的股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刘某作为市发改委干部,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相关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联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