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三十六、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违纪案例:王某,中共党员,某区委书记。2018年8月,王某应私营企业主乔某请托,通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乔某公司购得该区一块商业用地。2019年至2024年,王某的妻子先后6次收受乔某所送现金共计60万元。目前证据尚无法证明王某本人对此知情。
纪律提醒: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的情况。鉴于此,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按照受贿罪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子收受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虽未能证实王某对此知情,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