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二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第三十八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02月05日

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三十五、在国(境)外擅自变更路线

违纪案例:曲某,中共党员,某市人社局科长。2024年2月,曲某经组织批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在此期间,曲某擅自变更旅游路线,私自前往新西兰旅游,且未向组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在国(境)外擅自变更路线行为,是指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的党员,在国(境)外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原定的出访、归国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对出国、出境团(组)及出国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未经请示批准,在国(境)外期间自行决定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或变更路线的行为,并且由于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事工作规定,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但仍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因公告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党员或者因公单独出国、出境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要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变更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要求。然面,个别党员干部认为因私出国(境)是自己的私事,因此存在违规办理,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随意变更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等违规行为。这些问题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法纪意识淡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曲某因私出国期间擅自变更旅游路线,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短期未归等耗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老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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