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篇
36.如何理解和把握党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全球性公害之一。这一公害的不断滋生和蔓延,不仅对吸毒者本人的生命与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和危害,而且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浪费,严重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毒品易沾难戒,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从国家层面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由以往的最低可以处以警告调整为最低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与此相应,对于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的,1997年《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也就是说由以往最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调整为最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可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分,自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直明确最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其中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最低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与撤职处分相当)处分。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以对党员的严格要求作为示范效应,为全社会禁毒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更好地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