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二十九、篡改个人档案资料
违纪案例:王某、中共党员,某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80年6月,但其利用管理干部档案的便利,将自己档案中的出生年月篡改为1986年6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是指党员干部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该行为主要表现为篡改、伪造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信息。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体现一个人的诚实守信,这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要求、底线要求。党员档案材料由党组织专门机构书写和管理,不对党员本人公开,也不会向其家属或社会公开,只有组织在需要的时候有权按照规定查看使用。党员要相信组织,用踏实做事、老实做人来书写一份对
得起组织、也对得起自己的个人档案。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本案例中,王某利用其管理干部档案的便利,篡改自己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