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第二十七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4年11月12日

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二十四、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违纪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李某,该市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20年1月,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在全市市直单位、所辖县(市)及管委会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同年6月,张某与李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不适合管委会实际情况,遂在管委会党委会会议上讨论作出不执行的决定。

纪律提醒: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是指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党章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这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内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要求,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下级党组织的强大组织纪律性是执行组织决定的重要保障,如果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就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李某等人作为市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主要领导,拒不执行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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