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二十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违纪案例:郭某,中共党员,某市属国有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8年11月,某私营企业深陷亏损,为偿还银行贷款,该企业总经理蔺某找到郭某帮忙,希望能从国有公司项目回款中“抽”出8000万元,借给该企业周转。在未经国有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郭某擅自决定将8000万元公款“借”给该企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纪律提醒: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行为,是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意见置之不理的行为。
议事规则,是指党章第十条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规定,“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事项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研究讨论事项,有助于集思广益,把不同的意见统一起来,把各种分散意见中的真知灼见提炼概括出来,促进作出科学决策、正确决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郭某作为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视制度为“摆设”,不仅不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反而以个人代替组织,以家长制代替民主集中制,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