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篇
1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如何处理其所任党外职务?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或者予以开除”,但鉴于第十二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举轻以明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更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甚至开除。
对于“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或者予以开除”如何把握,即什么情况下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什么情况下建议党外组织对其予以开除,概括起来就是该党外职务依法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且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应当予以开除的,则建议党外组织对其予以开除;其他情况下则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