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发布了《京石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冀京石财〔2022〕134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冀京石财〔2017〕104号文件(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购置程序、报废流程及验收等方面做了完善和修订。
首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由原办法中的“单位价值3000元以上”修订为“单位价值5000元及以上”。即:原办法中单位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设施、设备就要确认为公司固定资产;而新办法中规定,单位价值大于等于5000元的资产才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办法中“所属单位经审批后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表’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新办法规定:“所属单位需添置的零星小型设备,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单位自行购置,但需比照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流程进行审批”。即: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购置申请,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的划分,由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购买。“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需做为购置固定资产请示的“附件”一同走审批流程。经以上正常程序报经批准后,所属单位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的,不再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三,关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时,只需要一份(不再一式三份),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各自复印留存,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