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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作 者:陈娟        来 源:财务部        2022年08月01日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发布了《京石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冀京石财〔2022〕134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冀京石财〔2017〕104号文件(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京石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一)”已经就新办法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购置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方面做的修订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就新办法在固定资产的“盘点、报废及调拨”中规定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首先,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仅需在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进行。不再需要每月末报送固定资产变动表。

其次,各单位、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盘点时,如发现公司登记的“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与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不相符的,要主动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联系,查找资产的来龙去脉,属于对新购入、调入或调出等漏记的,要联系归口管理部门补充资产调拨单,签字盖章完整后交财务部做账务处理,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资产实物台账的变更;对确实属于盘盈(盘亏)的,相关单位(部门)要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协助查明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资产管理小组审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财务部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分清“正常待报废(已经提足折旧但不能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和“非正常待报废(未提足折旧报废)资产”两种情况。公司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要资产能正常使用,就不允许报废,更不允许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情况发生。

对已经提足折旧但不能再继续使用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先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在盘点表使用状态栏中进行“待报废”标注,并将待报废资产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留存。待董事会(或双方股东)批复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董事会批复统一进行报废处置,财务部同步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确因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单位(部门)应就具体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说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向资产管理小组提交处置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财务部可按批复意见做好资产清理的财务处理,待董事会(或双方股东)批复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董事会批复统一进行报废处置,财务部同步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时,一定要按要求填写完整、生成合计数,并签字盖章;“存放地点”要与各自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实物)台账上保持一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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