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RHP-C082002333562-1
本招标项目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防撞包采购项目,招标人为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已落实。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1 交货地点: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招标人指定地点。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为防撞包采购招标,包括设备的生产、供货、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培训、维修保养等及其全部相关工作,分为1个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期 |
1 | 防撞包 | 可吸收2吨重车辆时速100公里/小时的冲击能量 | 2台 | 7日历日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为具有所投标段相应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培训、维修保养能力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投标人须满足本公告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资质、业绩和信誉。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同一品牌的设备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该设备的投标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接受1名投标人报名。
3.5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含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均不含分公司),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2017年11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2020 年 11 月 22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休息),每日上午9 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园B座12层)持单位介绍信(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复印件(代理商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园B座12层)。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shiway.com/)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招 标 人: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县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原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1206-2
邮 编:050800
联 系 人:贾 工
电 话:0311-83705082
传 真:0311-83705181
招标代理: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园B座12层
邮 编:050010
联 系 人:王岩
电 话:0311-69052062
传 真:0311-69052033
电子邮件:rhjtsyb@126.com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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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资质要求 | |
制造商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所投标段的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
代理商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所投标段的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允许经营范围之内,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于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设备制造商满足本表的制造商资质要求。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近3年内(2017年1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少有5台(套)同类货物的供货业绩。 |
注: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不可互用,代理商参加投标的业绩应为代理商业绩,制造商参加投标的业绩应为制造商业绩。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19年11月1日至今)不曾在设备供货合同中违约而使设备供货合同被解除。 |